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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与张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张双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张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532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昌盛路183-47号。经营者:陈永兵。被告:张双明,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张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双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张双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金达五金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