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建中与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中,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346号申请人马建中,女,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西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9679535-7。马建中申请执行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万元,及从2013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25元、执行费61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建中签有两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回购合同。该两套商品房分为AI楼4单元801号、802号,建筑面积均为124.61平方米,本院依法对该两处房产予以查封。因辉县市房管局已将该两套房产备案在申请人马建中名下,暂时无法处置,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