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邹红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红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1425号罪犯邹红,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浙甬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邹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湖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罪犯邹红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邹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