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莫琼群、王交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琼群,王交林,薛超礼,蒙远章,薛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莫琼群,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王交林,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薛超礼,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蒙远章,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薛深明,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琼群与被执行人王交林、薛超礼、蒙远章、薛深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交林补偿500元并支付利息、薛超礼赔偿经济损失1661.94元并支付利息、薛深明赔偿经济损失10558.3元并支付利息、蒙远章赔偿经济损失10558.3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交林、薛超礼、薛深明、蒙远章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元20元、566元、378元、442元及分别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50元、64元、65元。被执行人王交林已履行587元、薛超礼已履行2334.94元、蒙远章已履行5200元、薛深明已履行2570元,王交森、薛超礼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蒙远章、薛深明部份履行。对蒙远章、薛深明尚未履行的部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