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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赤峰天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天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天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隋旭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洪,男,1961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峰天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