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陈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陈雷,徐旺,韩爱秀,张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住所地:张店区309国道与东四路交叉口。被执行人陈雷,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徐旺,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爱秀,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盈,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诉陈雷、徐旺、韩爱秀、张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