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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陈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陈雷,徐旺,韩爱秀,张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住所地:张店区309国道与东四路交叉口。被执行人陈雷,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徐旺,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爱秀,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盈,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诉陈雷、徐旺、韩爱秀、张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