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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志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徐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住所地明溪县。被执行人:徐志伟,男,汉族,居民,现住明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志伟除工资收入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优审判员  黄岩生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