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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余永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余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8167089-X。法定代表人叶善焱。被执行人余永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余永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9985.4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余永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永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叶占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