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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唐谢毛、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唐谢毛,江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253号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地址在沅江市跑马岭路沅纸宾馆二楼201号。负责人:刘艳丽,经理。被告:唐谢毛,男,1970年05月27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江丽华,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被告唐谢毛、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贷帮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贷帮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钟江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