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与李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李霞,李长伟,济南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37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金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洋,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才发,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霞,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李长伟,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金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李霞、李长伟、济南龙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