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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盛淑霞、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淑霞,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盛淑霞。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钢。申请执行人盛淑霞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立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徐伟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