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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旺芝、天津市菲森网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旺芝,天津市菲森网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旺芝。被执行人:天津市菲森网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旺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菲森网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10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