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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鹏、曹炎宗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1025号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晓鹏、曹炎宗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晓鹏、曹炎宗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偃民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俊峰审判员 :周建辉审判员 :王占和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田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