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玉芬、张振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芬,张振清,张新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芬,女,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张振清,男,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新莉(又名张心利),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菏开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新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