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高红梅、秦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军,高红梅,秦岭,潘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690号原告: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高红梅,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秦岭,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潘旻,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军与被告高红梅、秦岭、潘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因原告杨亚军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从诉讼标的75000元减少74000元),其中1730元退给原告杨亚军;诉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亚军负担。审 判 长 夏涛审 判 员 宋杰人民陪审员 汤峰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