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袁其田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其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1352号罪犯袁其田,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其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赵期、陈玥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袁其田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其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袁其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其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