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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馨月、薛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月,薛伟,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张馨月。申请执行人薛伟。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钢。申请执行人张馨月、薛伟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立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徐伟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