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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鸣县罗波商业城。法定代表人刘族安。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122行审1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好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人工资6351584.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征地返还款436860元,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已抵押给第三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好社会保障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2行审10号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