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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302民初662民事调解书与徐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吕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302民初662民事调解书,徐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吕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徐州市云龙区物价局职工,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徐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站贸易商城9-10楼4栋1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徐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会计,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徐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302民初662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位于建设银行淮西支行的工资卡,并扣划12170元至本院账户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位于本市州后巷府城阁住宅楼-105室、3-901室被另案轮候查封;三、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四、因被执行人徐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五、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吕某某、高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吕某某、高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02民初662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