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莹莹与程金林、王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莹莹,程金林,王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黄莹莹。被执行人:程金林。被执行人:王中林。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莹莹与被执行人程金林、王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金林、王中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黄莹莹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金林、王中林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