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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建军、安国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安国玲,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257号申请人:王建军,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安国玲,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7号。法定代表人:高锦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建军、安国玲与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建军、安国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丰润区后卫金都小区2号楼67号地下车位(保全价值4.1万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军、安国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丰润区后卫金都小区2号楼67号地下车位(保全价值4.1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