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傅明与吕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傅明,吕学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943号原告张傅明,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吕学胜,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傅明诉被告吕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傅明于2017年3月5日以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翔升审 判 员 邵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宇飞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牛长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