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894号原告张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林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