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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894号原告张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林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