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佐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佐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1472号罪犯周佐林,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瑞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佐林犯诈骗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2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罪犯周佐林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周佐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佐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楼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