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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66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冬与延边威力士照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延边威力士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66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男,1983年12月25日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威力士照明有限公司,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与被执行人延边威力士照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27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2016)吉24民再8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年11月20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金敬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