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洛阳晋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洛阳晋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150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9号。负责人:张琳辉。被申请人:洛阳晋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龙鳞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梅志勇。被申请人:河南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洛宜路锦绣园23-1幢9层901。法定代表人:贺团伟。被申请人:梅志勇,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晋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晋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志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