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谷永娟申请姜海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永娟,姜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谷永娟,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姜海峰,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谷永娟申请姜海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谷永娟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谷永娟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英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