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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叶建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叶建,常州和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野,吴涛祥,王鹏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玉龙路610号柏狮光电园。法定代表人:叶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秀明,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建,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秀明,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和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E座502室。法定代表人:都战平,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陈野,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吴涛祥,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审被告:王鹏,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叶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和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野、吴涛祥、王鹏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遂中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告知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叶建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6800元。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6年4月19日签收该通知。经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叶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杜梅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