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新泰市青云街道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新泰市安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青云街道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泰市安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859号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47887155,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曹秉进,主任。被告:新泰市安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9826705257030,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丁家庄。法定代表人:曹国栋。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新泰市安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万仿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和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