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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邵武市惠民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邵武市惠民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工业园盘屿路852号,组织机构代码26019842-0。法定代表人陈炳细,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武市惠民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苦竹湾316国道旁335公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82150416T。法定代表人陈德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武市惠民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经查,在被执行人作为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执行到位款项57592.1元已转入包括本案在内的相应案件予以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得部分款项。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