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蓝始萍、周德红与田茂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始萍,周德红,田茂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863号原告:蓝始萍,女,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原告:周德红,男,生于1964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田茂会,女,生于1973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始萍、周德红与被告田茂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始萍、周德红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始萍、周德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始、周德红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蓝始萍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詹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