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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玉东、张艳芳与颜荣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276号王玉东、张艳芳:你与颜荣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天汇公证处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漯天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荣芬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80000元及利息602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滞纳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438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