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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海仙、冉晏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仙,冉晏双,郑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黄海仙,女,生于1979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冉晏双,男,生于1963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仁,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郑金凤,女,生于1976年11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黄海仙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晏双、郑金凤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冉晏双、郑金凤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姚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