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望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柳平辉与杨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平辉,杨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望执字第993-2申请执行人柳平辉,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杨照军,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柳平辉与被执行人杨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163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黄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