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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望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柳平辉与杨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平辉,杨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望执字第993-2申请执行人柳平辉,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杨照军,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柳平辉与被执行人杨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163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黄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