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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毕锋与刘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锋,刘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0号原告:毕锋,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刘成林,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锋诉被告圣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肖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肖 玮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