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毕锋与刘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锋,刘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0号原告:毕锋,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刘成林,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锋诉被告圣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肖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肖 玮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