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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3-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詹卫民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1405号罪犯詹卫民,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瑞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卫民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陈某、赵期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詹卫民到庭参加了庭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撤回对罪犯詹卫民提请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詹卫民对原判财产性判项一直未履行,监狱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撤回(2017)赣未管减字第16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