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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昌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昌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43号罪犯罗昌伟,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永法刑初字第005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昌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0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罗昌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昌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昌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昌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