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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艳范与富文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范,富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范,女,汉族,住佳木斯市。被执行人富文春,女,汉族,住佳木斯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范与被执行人富文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执3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继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