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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齐向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向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735号原告齐向前,男,51岁,1965年6月21日,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乐亭县。被告谷绍宝,男,54岁,1962年5月15日,地址: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向前诉被告谷绍宝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向前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向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建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