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立、祝早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立,祝早忠,江西水晶光电有限公司,朱立,祝早忠,江西水晶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立,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左金堂、杨芳,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早忠,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原审第三人:江西水晶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8161750XY,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7号。上诉人朱立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朱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了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立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上诉人朱立负担。审 判 长 徐遇金审 判 员 陈信仕代理审判员 孔梦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