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雪兰与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雪兰,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86号申请执行人:戴雪兰,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建兰,公司经理。关于戴雪兰申请执行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9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8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缓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中收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23日,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月6日,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2017年3月16日依法裁定予以拍卖。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告知待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生产设备实现后,可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另案查封、拍卖的被执行人生产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在本案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9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