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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8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民终189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8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荣,国信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洋、文X波,均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全部诉求。事实与理由:1.《离婚协议书》第五条有违李某甲与钟某的约定本意,双方就此达成的一致意见是:“李某甲将其年终分红作为两名子女的抚养费,支付至两名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是《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的表述错误,李某甲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2.李某甲在2015年两名子女均己成年、能够独立生活后才发现《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表述错误,因此变更权并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3.《离婚协议书》第五条是关于李某甲对钟某的“经济帮助”,并不包含“过错补偿”性质。现在钟某拥有两套商品房,且无需抚养子女,已无需经济帮助;而且,李某甲现在生活困难,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将显失公平。4.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双方离婚时的情况和现在的情况不同,现在李某甲的配偶没有工作,只靠李某甲每月3000元的收入维持生计,生活困难。5.李某甲获得的股份是与其经济社身份相关,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不能对个人专属性的财产进行分割。6.离婚协议没有对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车陂路X房进行分割,这套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钟某购买,请求法院分割。钟某答辩称:1.重大误解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李某甲在离婚协议书中通过手写注明:“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表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而且在签订离婚协议��当天,双方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5月29日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理了将夫妻共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与给钟某的公证手续,又进行了分红账户的交接。李某甲亦并无提出本案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无权单方要求变更涉案离婚协议书。2.本案己过一年除斥期间,李某甲在起诉时并无提及其存在重大误解,只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涉案离婚协议书,证明李某甲对涉案离婚协议书实际上不存在误解,现李某甲在二审上诉时再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变更,没有事实依据。3.离婚协议书第五条除约定李某甲将年终分红使用权终身给钟某作为家庭开支使用外,还约定了该年终分红由李某乙、李某丙继承,在当时李某甲有外遇且与第三者有了小孩的情况下,该约定对李某甲的年终分红作出了完整、长久处理方案。李某甲仅以协议中一个小标题的表述来推翻双方���离婚时形成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撤销财产约定等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4.显失公平并非变更离婚协议的法定事由,何况本案离婚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子女李某乙、李某丙的托养费、教育费等均由李某甲负责,但自离婚之日起至今,李某甲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再根据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知,在猎德拆迁之前,每年的分红收益才仅有一万多元,根本不足以让钟某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成人,导致钟某需要经常向亲戚借款才能渡过难关,以前所欠下的借款至今尚未还清。显然李某甲亦因明确知道离婚时的分红不足以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所以涉案离婚协议书第五条也包含有将后续永久分红某作为对前期抚养费不足的补偿性质。因此,涉案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更不能仅以现时的收益作为衡量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否显失公平的唯一标准。5.根据涉案离婚协议书可知,李某甲好赌成性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还造成钟某需要为此向娘家亲戚借款以偿还李某甲的赌债。而且李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故涉案离婚协议书还具有过错补偿性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对钟某作出让步与倾斜合情合理合法。6.情形变更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可变更离婚协议的理由。7.涉案的股份分红是男方有权处分的财产,其有权将该股份约定终身给钟某。李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变更李某甲与钟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判决自李某甲起诉之日起,将本属于李某甲的(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等收益的使用权归还于李某甲,钟某不再享有使用权;2.钟某返还分红专用的存折及密码给李某甲(户名:李某甲,开户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猎德分社,账号:04×××95);3.钟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甲、钟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1996年生育了两名子女,于2007年5月30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五.因女方独自抚养两名子女生活困难,男方同意将年终分红(人头股和股份)使用权终身给女方作为家庭开支使用。男方年终分红(人头股和股份)的继续权由两名子女(女:李某乙、子:李某丙)继承。”签订上述协议后,李某甲将其名下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猎德分社用于领取股份分红的存折(账号:04×××95)交由钟某支配。后李某甲再婚,并于××××年××月生育了一子,其妻子自2015年失业至今,李某甲在外租房居住。李某甲表示其目前从事司机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其名下无房产;钟某表示其有两套房屋出租,每月收入主要依靠租金收入生活。原审另查明: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证明》,载明李某甲是该村第八经济社社员,在该村有劳动股、劳动力安置股、福利股共106股。钟某表示其与女儿每人也享有村社福利股100股。原审法院认为:李某甲、钟某于2007年5月30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因女方独自抚养两名子女生活困难,男方同意将年终分红(人头股和股份)使用权终身给女方作为家庭开支使用,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李某甲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是李某甲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离婚协议是包含了离婚、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人身及��产综合因素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理论。且从李某甲再婚后小孩出生日期可以推断出,李某甲在与钟某的婚姻关系期间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故该协议中还包含了过错补偿的性质。因此李某甲要求变更协议内容,将其股份分红收益及相关存折、密码归还本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李某甲负担。本案二审期间,钟某提交如下证据:《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广州市医疗保险医嘱(住院)明细清单》各一份,拟证明钟某因独��抚养两名孩子过度辛劳,导致身体素质极差。李某甲发表质证意见称,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内容中的病症和带小孩没有因果关系。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某甲、钟某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随后双方自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公证手续,进行了分红账户的交接,李某甲既未在一年内提出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相反,在随后的八年均依约履行而未提出异议,足以表明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李某甲上诉称《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的表述方式与双方约定的本意不符,钟某对此予以否认,李某甲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某甲提出的其现已再婚、配偶无工作,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意见,李某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协议时应对该协议的效力和后果充分考虑;而是否再婚、配偶是否工作则属于李某甲依其主观意志对自己生活的安排和处理,不得对抗《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甲提出的分割钟某房产的意见,应另案诉讼,本院不予处理。对于李某甲提出的其他意见,其原审时均已提出,原判已作出明确、清晰回应,本院予以确认,不予赘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承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赵剑奕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琳谢灵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