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熊东元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81号罪犯熊东元,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以罪犯熊东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綦法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东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本院认为,罪犯熊东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东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闻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