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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与毕金华、王洪俊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毕金华,王洪俊,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厂项目部,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董俊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金华,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王洪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三组原审被告: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厂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负责人:王洪军,该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工街。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蒙东农机市场8号楼03011。负责人:王树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6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王洪军和原审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均在赤峰是松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