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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伟民与被执行人赵俊武、董玉静、贾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民,赵俊武,董玉静,贾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高伟民,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驿城区。被执行人赵俊武,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驿城区。被执行人董玉静,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驿城区。被执行人贾焕新,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高伟民与被执行人赵俊武、董玉静、贾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驻天证民字第766号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俊武、董玉静、贾焕新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