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恢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艳萍、雷欣欣申请郝志俭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萍,雷欣欣,郝志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恢执37-1号申请人马艳萍,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申请人雷欣欣,女,200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志俭,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马艳萍、雷欣欣申请郝志俭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焦民劳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焦民劳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