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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恢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艳萍、雷欣欣申请郝志俭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萍,雷欣欣,郝志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恢执37-1号申请人马艳萍,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申请人雷欣欣,女,200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志俭,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马艳萍、雷欣欣申请郝志俭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焦民劳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焦民劳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