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罗芝美、袁见舟与罗森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芝美,袁见舟,罗森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256号原告:罗芝美,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毛正坝路**号。原告:袁见舟,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毛正坝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纯,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森林,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纱厂横街长潭路**号。原告罗芝美、袁见舟与被告罗森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罗芝美、袁见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芝美、袁见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芝美、袁见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罗芝美、袁见舟承担。审 判 长 金 飞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李莉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