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博与张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张育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265号原告赵博,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被告张育强,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西固区人,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赵博与被告张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赵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博承担。审判员 赵玺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