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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博与张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张育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265号原告赵博,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被告张育强,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西固区人,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赵博与被告张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赵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博承担。审判员  赵玺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