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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姚某某与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姚某某,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支 付 令(2017)黑8107民督23号申请人:黄某某,男。申请人:姚某某,女。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花香场直。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黄某某、姚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黄某某、姚某某称,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从申请人姚某某借款40,000元,又于2016年11月27日从申请人黄某某借款30,000元,再于2016年11月9日从申请人黄某某借款145,000元,又于2016年3月20日从申请人黄某某借款10,000元,再于2016年12月4日从申请人黄某某借款90,000元,最后于2017年1月17日从申请人黄某某借款70,000元。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共向二申请人处借款6次,这6次借款均为二申请人多年的粮款,借款本金合计385,000元,利息不要了。经二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绝给付。要求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合计38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二申请人借款合计385,000元。申请费2,358元,由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会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雪冬书记员  王 磊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