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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友俊与陆云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俊,陆云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903号原告朱友俊,男,1990年6月2日生,住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谷健发,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云亮,男,1987年1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朱友俊与被告陆云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友俊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友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依法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朱友俊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