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友俊与陆云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俊,陆云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903号原告朱友俊,男,1990年6月2日生,住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谷健发,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云亮,男,1987年1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朱友俊与被告陆云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友俊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友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依法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朱友俊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 萍